超长、超限、超重货物的运输方法和限制

发布时间:2024-04-30 点击:154
一、定义任何部门运输的货物,其外形尺寸超过任何铁路的装载限界,称为超限货物。长度超过18米(经越南12米)的货物为超长货物。重量超过60吨的货物(在越南转船时为20吨)超重。
二、确定方法——**货物协会无效**有七种铁路装载限界,包括:
中国铁路1435mm轨距铁路装载限界:
(1) 首先确定货物运输路径,然后根据通过**铁路装载限界的货物,货物装载完毕后,任何部门超过任何线路的铁路装载限界时,应按超限货物组织运输。
(2) 在换装和运输过程中,在计算货物是否超限时,车辆底板与轨面之间的高度设为130mm(米轨至越南为1100mm),车辆纵向中心线与铁路中心线重合。
(3) 超限货物是否通过我国铁路,应根据我国《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》的定义确定。
(4) 原则:经参加国协商同意后方可运输。
(5) 但是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除运往越南的货物外,超长货物可以不经事先同意运输:
在不更换货物的装运过程中,货物应装在长度大于18米但不大于25米的车辆上。
铁路轨道用圆钢和长度不超过30米的钢筋混凝土(欧洲铁路为36米)。
(6) **联运***限、超长、超重货物的运输,应当按照我国铁路对大宗货物的运输要求组织运输。
(7) 托运人应当在装运前一个月(换装前两个月)向始发站提交每件货物的集装箱或者包装的种类、重量、尺寸等有关资料。对于超限货物,还应提供装载图(对于超长和超重货物,如有必要)。
(8) 各始发站应将上述资料报铁路主管局,铁路主管局再报铁道部审查,以便与有关铁路部门协商。
(9) 始发站必须接到铁路主管部门的通知,方可载运和装车。
(10) 不带图集运输矩形和圆柱形货物。称重货物时,无需附上装载图。
(11) 对于超限货物的装运,发货人应在货物的纵向两侧用中文和俄文标明下列字样(只能用中文装运到朝鲜和越南),或在货物上附加红色标志:注意!对。(铁路简称)超限货物”。
三、中越超限、超长、超重货物的特殊划界
通过萍乡出口时,不得超过越南铁路标准轨距的装载限界;通过山药站出口时,不得超过越南铁路轨距的装载限界。
四、中朝超限超长超重货物特别划界
(1) 敞车、平车载货时,装载钢筋及超限货物计算宽度按国内规定安排。
(2) 当装载货物的宽度小于或等于轿厢板的宽度时,允许每端伸出300 mm;当装载货物的宽度大于轿厢地板的宽度时,允许每端伸出200 mm。
(3) 两车运输货物时,车与车之间的钩提杆用铁丝绑扎。